法律事項

香港

在香港暫時還未有法例去管制對救心機的應用,擁有和銷售。雖然是這樣說,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每年都有世界知名的會議在香港舉行,世界各地的遊客都預期香港擁有相等先進國家的「心臟安全」環境。救心機就相等於心臟急症的滅火筒,它對這些機構例如酒店,和展覽中心所引申出來的責任性,不是在乎是否拯救失敗,而是在乎這地方有否添置足夠急救設備。當然,我們會推廌用家去上証書急救課程包括心肺復甦法及除顫法。這種「基礎生命支援術和除顫法」的証書讓用家建立自信心去拯救心臟病發傷者。另外,它亦可保障用家的使用責任。實際上,所有現存救心機用家都應該上了証書急救課程包括心肺復甦法及除顫法。


救心機在整個拯救過程中擁有提示作用,例如有聲音及文字提示。它會自動分析傷病者的心率及決定是否需要電擊。它在電擊時多次警告用家電擊需要離開接觸患者,這保証用家在整個拯救過程都能夠跟隨美國心臟協會或歐洲復甦協會的安全指引。


另外,有一種救心機是全自動,只需用家把電擊片放在患者身上,它會自動分析傷病者的心率及決定是否需要電擊。如果需要的話,它會發出足夠警告讓用家離開接觸患者,及自行輸出電擊。


在香港,每一輛救護車都備有救心機隨時可拯救心臟病發的人。


英國

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所以法律背景大致相同。在英國亦是一樣對救心機沒有立法去管制它的使用,擁有及銷售。


為了很快捷解決心臟猝死等問題,英國是第一個歐洲國家成功實行 公眾救心計劃。在二零零四年低,英國衛生署已經購置約二千三百部救心機遍佈在英倫地區,讓前線人員能夠及時拯救心臟病發的人。此計劃首期先將救心機放置在公眾地方例如商場、地鐵站、火車站、機場、巴士站及碼頭。


美國

在美國,每個地區都對救心計劃有不同要求: 例如怎樣部置救心機、培訓及醫護人員的配合。想了解有關各地區使用救心機的法律問題,請參閱美國國家及早除顫中心,或美國區域立法會議中心。

美國聯邦心臟停搏生存2000年條例 [ pdf 92.0KB ] 給予「撒瑪利亞好人」法(Good Samaritan)去保障使用救心機的用家和購買者免除其使用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此連接乃是Richard Lazar的 "沒有法律責任的障礙" (即連接到美國及早救心中心的網頁)